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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03-17 17:29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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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会章程

学会章程

  • 分类:学会简介
  • 发布时间:2022-03-17 17:11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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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营养学会章程

(2022年7月2日 江苏省营养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 本学会的名称是江苏省营养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,英文译名JIANGSU NUTRITION SOCIETY,缩写 JSNS。

  第二条 本会是江苏省营养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从事营养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等领域的高校、科研院所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团结和动员本省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,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、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、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、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,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,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,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推动开放型、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。

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 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;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,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:江苏省南京市东宝路8号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  (一)举办国际、国内、省内的营养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(学术会议、专题研讨会、讲座等),促进学科发展;

  (二)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,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;

  (三)积极开展科普工作,普及营养科学知识,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,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,改善膳食结构,减少营养相关疾病的发生,促进全省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;

  (四)参与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和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、贯彻、执行,发挥咨询作用;

  (五)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,及时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;对学会会员进行奖励表彰和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;

  (六)努力提升学会的服务能力,积极承担政府委托;

  (七)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、书籍和音像制品;

  (八)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、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,加强与企业及其它学会的协作;

  (九)加强学会自身建设,建好会员之家,做好会员服务;

(十)捍卫科学尊严,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。

第三章 会员

 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 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。

  (一)个人会员

  (1)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的营养师及相应以上技术职称;

  (2)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、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;

  (3)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,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;

  (4)积极支持本会工作,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。

  (5)学生会员,在大专院校营养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。

  (二)单位会员

  热心从事营养科学事业的教学和研究机构、企事业单位等。

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

  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2、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;

  3、由本学会进行资格审查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并公告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具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,享有优先权;

  (三)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,包括获得有关刊物、学术资料及会员优惠权;

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五)退会自由;

  (六)单位会员除享受本条规定的权利外,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  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  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 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
 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;

  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  (八)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;

 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每4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以上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采用等额选举,应当由得票多数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1/2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大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在营养学或相关学科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,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。

(二)热爱营养事业,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奉献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精神。

(三)学风正派,热心学会工作,积极支持和参与学会活动,为学会工作做出贡献者。

(四)新提名的理事候选人年龄不应超过55周岁,连任者年龄不超过65周岁。

(五)如连任理事候选人,既往理事期间考核须合格。
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  (五)决定副秘书长、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 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理事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,工作成绩突出者需继续连任的应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采用等额选举,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,得票数不低于2/3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%以上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 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一条 常务事理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50%以上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。

第四节  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  (二)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;

  (三)在本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,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,工作作风民主,团队精神强;

  (四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  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七)能够忠实、勤勉,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八)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 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  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 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主要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 监事会

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,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 

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;  
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  (一)会费;

  (二)捐赠;

  (三)政府资助;
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(五)利息;

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二条,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
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单机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   

第七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理事会组成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2日江苏省营养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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