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委员会管理,依据《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(试行)》和《江苏省营养学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学会专业委员的组织建设和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学会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,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,科学普及、科技咨询、社会服务等活动。
第四条 本学会专业委员会全名为“江苏省营养学会xx专业委员会”。
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在相应的主任委员会所在单位。
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制度
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
1.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活动,组织评议、审定学术论文,推荐优秀论文、科普作品、推荐优秀成果。
2.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。
3.组织本专业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,推广新知识、新理论、新技术、新方法。
4.发现、推荐、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,团结本专业科技人员,反映他们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。
5.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,承接有关学术交流、科学普及、科技咨询、科技服务等任务。
6.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,职责是:
1、根据本学会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任务,制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。
2、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、科学普及、科技服务、岗位培训等活动。
3.组织和加强本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,发展专业委员会员,受理本专业委员的建议和意见。
4.向本学会报告工作。
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,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,重大事项须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,并及时报告本学会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一次,会议时间、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学会秘书处,及时上报和下发会议纪要。
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条件和程序
第九条专业委员会成立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.形成本专业相对独立学科体系,与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交叉重复。
2.本专业已覆盖全省学术队伍,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、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。
3.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。
第十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,应由3~5名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质,专业领域影响较大的本学会会员为发起人,提出成立本专业委员会的申请,填写委员会申请表,报本学会秘书处。
第十一条 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后,须经本学会秘书处审核同意,报常务理事会批准,审批半年后,完成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工作,并报本学会秘书处备案。
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组成和产生
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2-3名,委员10-30名。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,应为主要来自基层一线的科技工作者。
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1.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,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技术职务;
2.热心学会工作,职业道德良好,能联系和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。
3.身体健康,能坚持日常工作。
4.新推荐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7岁,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。一人最多在本学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同时任职,但不得同任正职。
第十四条 实行专业委员会考核制度,考核结果将作为委员任职、任期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五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,由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提交候选人名单报本学会审批。
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(不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)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。卸任委员隔届可再任。在委员总额范围内,专委会可提交增补委员的建议,报本学会审批后实施。
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,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。专业委员会换届前,由本届专业委员会提出下届委员会组成建议,包括委员人数、各地区分布、委员留任、新增委员等。
本学会秘书处在充分听取上届委员会意见基础上,再充分协商各有关方面后,按换届规定程序实施。
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按时召开换届选举会议,选举产生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主任委员。符合连任条件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实行等额选举,不符合连任条件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。当选主任委员时年龄不超过65岁,身体健康。
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届。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连任一届,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,不兼任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。
主任委员卸任时年龄不超过62岁,经所在单位和本学会推荐,可作为下一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。
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。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连任一届。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多在本学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兼任相同职务。
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年龄不超过62岁,经所在单位和本学会推荐,可作为下一届委l员会委员候选人。
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秘书1-3人,人选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协商确定, 报本学会秘书处备案。
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。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下届名誉主任委员,任期为一届。
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,经本学会秘书处提议,报常务理事会批准,调整主任委员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。
第二十四条 当选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本学会颁发聘书;当选的名誉主任委员,本学会颁发荣誉证书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本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学会常务理事会。
江苏省营养学会
2018 年6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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